唐山刑事律师要进行有理有据的辩护必须占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因此,是否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以及律师如和调查取证成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司法民主、公正的原则性问题。但就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现状并不乐观,据统计新刑事诉讼实施以来,全国已有200余名律师因调查取证被冠以伪证罪而遭受拘留和逮捕,最后绝大多数又以无罪予以释放。这一反常现象造成辩护律师的恐慌心理,不敢大胆从事调查取证活动,甚至多数律师接受委托后,干脆不作任何调查,导致辩护质量下降,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也降低。
阅卷难
在辩护活动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是行使辩护权的关键和核心,只有全面了解案中的证据材料,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十分重视这一环节,为实现律师的知情权建立了证据开示制度,为查阅案卷材料提供充分的机会和条件,但刑事诉讼从立法到实务,辩护律师的该项权利并没有得到切实的落实,即使是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限制有加。
采纳正确辩护意见难
就刑事案件实际状况而言,唐山律师介入刑事案件进行辩护的比率并不高,高水平的律师更是不愿参与刑事诉讼,其根本原因在于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难以被采纳。
律师刑事辩护的职责和作用,我们都知道,是为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的处理结果而辩。一般而言,无罪、罪轻的处理的确是一种实体处理,似乎与程序辩护没有多大关系,因此,这也正是导致忽视刑事程序辩护的根源所在。而实则不然,刑事程序辩护的确有其实际效果和重要意义,刑事程序辩护不仅有其独立的价值,而且同样能够达成被告人无罪、罪轻等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处理结果。
刑事律师刑事程序辩护有其独立价值,其理论基础是“程序公正”、程序本身有其独立于实体的基本价值,程序辩护也同样有其独立价值。程序辩护的独立价值同样也有实务依据,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是,刑事诉讼法修订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只要请得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也都在侦查阶段就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欢迎咨询专业唐山律师相关法律问题,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请拨打唐山律师电话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