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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拟的网络中聊天记录同样可以作为案件证据

添加时间:2015-10-15 18:31:34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唐山律师介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唐山律师介绍,短信微博网聊等可作“呈堂证供”
        2015年02月05日,******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资料显示,早在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明确该法於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在法律施行两年之后,2015年2月4日,******法正式发布《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於当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这部共计23章、552条的司法解释,是******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丰富、参与起草部门最多、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為广泛的司法解释。
        唐山律师介绍,在民诉法修订过程中,舆论对於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颇為关注。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2月4日发布的这份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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