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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形势下关于计算机犯罪有关规定

添加时间:2015-10-05 18:39:04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唐山律师介绍笫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唐山律师介绍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全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287条属于注意规定。对于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或者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利用计算机病毒盗窃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利用计算机病毒实施金融诈骗的,应认定为金融诈骗罪。
        唐山律师介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无期徒刑以上)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裁定中止审理,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检规则》第5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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