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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不要以为不参与犯罪活动本身就不属于犯罪

添加时间:2015-09-25 17:39:29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唐山律师介绍,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从一重罪论处。
        2.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应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唐山律师介绍,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又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成员。
        2.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唐山律师介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无期徒刑以上)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裁定中止审理,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检规则》第5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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