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律师再次为您讲述社会要点问题,孙某2010年5月到一家民营电子厂从事装配工作,由于生产任务需要,工厂经常要求工人加班,虽然工作很辛苦,但是考虑到能够多挣一笔加班费,孙某还是服从工厂的加班安排.可是几个月下来,月底结算的工资加上加班费刚刚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孙某找到工厂询问,工厂的答复是:“工厂发给工人的工资没有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孙某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单位支付其上班期间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以及加班工资.
唐山律师依法分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制定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l号),进一步保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是在剔除以上各项的情况下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