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律师举例:穆某系某大学的学生,为使穆某得到实践工作经验,学校经信函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表示同意接收穆某到公司进行实践操作.该公司与穆某签订了一份临时劳动合同.穆某在该公司车间进行车床工作时不慎受伤,致使左手缺失.同年7月27日,该公司与穆某就工伤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某有限责任公司对穆某因工伤事故致残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假肢安装及维护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次手术所需的费用等予以一次性补偿人民币97000元,不得反悔.
穆某及其父亲、所在学校的校长及带队老师、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均在该协议上签了字,当地镇法律服务所为该协议出具了见证书.此后,该公司即按协议向穆某给付了97000元的赔偿款,穆某也即离开某有限责任公司回当地老家.同年8月24日,穆某向发案地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次月15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穆某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同年11月14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因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事故认定决定书不服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06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同年1月20日及5月15日,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发出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穆某的伤情构成伤残五级且符合安装假肢.2006年5月24日,穆某以该协议违反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且由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律师为您介绍其中的重点:按照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