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郭某与买方马某以及居间方深圳市嘉誉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方居间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案,卖方与买方及居间方于2006年11月9日签订编号为002644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卖方依据合同约定办理了赎楼公正委托,买方把定金人民币十万元支付给居间方托管,但此后买方拒绝再继续履行合同。
卖方先后委托律师向买方的实际居住地、身份证上得住所地、以及工作地发出三份催告律师函,要求买方尽快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配合赎楼义务并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卖方同时委托律师向居间方发出律师函,要求尽快催告买方前来履行合同,居间方在接到卖方律师的催告函后向买方发出催告函,要求尽快履行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经卖方和居间方多次催告,买方仍然拒绝履行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居间方退还定金。买方的行为最终导致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卖方因此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请求判令解除卖方和买方及其居间方签订的编号为002644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判令没收买方交付之定金人民币100,000元;请求判令居间方把买方交付之定金人民币100,000元支付给卖方;请求判令买方、居间方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