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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合同登记所需的材料

添加时间:2016-09-08 17:59:39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个人出租房屋合同登记需要的材料:1、居民身分证(留复印件)2、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标注清楚办理或签订)境外所有人须出具公证或认证的证明书;3、共有房屋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须出具公证或认证的证明书。
  唐山律师指出房屋不可以出租的情形有: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房屋权属有异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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