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当事方本应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全面履行。然而,艾某将自己的房子卖给汪某后,又擅自卖给了他人,其结果得不偿失,艾某不仅退还了购房款,又支付了违约金。日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艾某返还原告汪某购房款6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2000元。
2008年4月,原告汪某与被告艾某签订一份《房屋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自建楼房第一层东侧面积为123平方米的一套住房,总价款110000元,原告于同日交给被告60000元现金。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反悔,否则扣罚违约方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5月,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卖给原告的住房又被卖给了别人。原告便找被告讨要购房款60000元,并要求被告支违约金22000元,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便诉到法院。
唐山律师介绍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房屋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讼被告偿还购房款6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即22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