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王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王某以42万元购得肖某所有的房屋一套。双方到房产交易部门进行登记审批时,为少交契税,将交易价格登记为36万元。
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批更名完毕。在肖某要求王某交付剩余房款6万元时,王某突发变故,称双方的实际成交价格应为36万元,已经通过房产交易部门确认,是对于第一次协商约定价格42万元的变更,因此不同意将余款给付肖某。在协调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给付购房余款6万元。
本案中,肖某和王某为了避税,便故意向房产交易部门报底房屋的成交价格。此时房屋的成交价格并没有新的约定,法院应当认定报低房屋成交价格的行为不构成新的约定。双方应按照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以42万元购房款继续履行合同。
经过法院判决,王某给付肖某剩余房价款6万元。
这种为避税而故意做低价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为减少或逃避应缴纳的税费,买卖双方签订阴阳两份合同,即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房屋买卖的实际成交价格,同时另签订一份合同,其约定的房屋成交价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该份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并以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向国家缴纳税费,达到逃税目的。买卖双方这种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有关逃避税收的条款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