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纠纷 > 财税纠纷
财税纠纷

代征税款与代扣代缴的不同

添加时间:2013-07-23 09:24:35   浏览次数: 次   作者:www.tangshanls.com    【 】   打印   关闭窗口

  某地税务机关对当地一事业单位2002年度所涉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有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税务机关为了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对其发放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要求其“代扣代缴”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的税款。
  该单位进行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与施工单位(个人)实行的是“包工不包料”施工结算方式,工程耗用的原材料用增值税发票或商业零售发票入账。经查实:该单位在2002年度进行零星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耗用的原材料为3107531.10元。但由于该单位“代扣代缴”零星建筑工程项目营业税的计税价格是工程价款包工部分,工程所耗用原材料部分的税款没有“代扣代缴”,造成少缴税款合计100684.01元。
  对此情况,税务机关对该单位少“代扣代缴”的税款100684.01元,欲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一处理方法,在税务机关内部引起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零星建筑工程属建筑业税目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项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其工程耗用的原材料3107531.10元,应计入营业额中计征营业税,对该单位少“代扣代缴”的税款100684.01元,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单位不是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法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非法制造发票,被依法判刑  下一篇:子公司的纳税人如何确定
回顶部
成功案例 | 团队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咨询 | 业务擅长 | 法律新闻 | 公司法务 | 房产建筑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票据纠纷 | 财税纠纷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 律师见证 |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