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人。这里的人指的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即取得收入的组织。从性质上看,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从组织形式上看,包括但不限于法人。新旧税法、内外资莫不如此。
不知为何,相关法律都并没有对纳税人进行学理上的定义,而是采取的正列举的方法。暂行条例第二条提出了“独立经济核算”的概念,并对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了列举。实施细则第四条对“独立经济核算”进行了阐释,即“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这也就是耳熟能详的“三个条件”。从会计核算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分析,“独立”是用来形容“编制账簿”的,而不是“独立编制账簿”+“独立编制财务报表”。这是因为非法人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财产,因此也就不能编制自己的资产负债表等等。反之,如果是后者的话,也就与现行的法人所得税相去无多了。但是遗憾的是,从没有相关文件对此予以明确。
由于纳税人的定义涉及到纳税义务的承担以及税源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进一步明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