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7日,赵女士花2000元在沂河医院做剖腹产手术,产下一女婴。在手术过程中,医院因线路问题停电,手术被延误时间,赵女士术后感觉身体不适并伴有大量流血。后来,她于5月20日入住县中心医院,入院诊断:子宫复旧不全;胎盘残留;贫血(轻度)。后行清宫术,原告于5月26日经治愈出院,住院共计7天,支出医疗费2191.31元。
赵女士后分别于2012年6月1日、6月23日、7月3日、7月28日在县中心医院支出医疗费138元、79元、110元、30元。于2012年6月7日在镇卫生院支出医疗费80元,在县社区卫生服务站支出医疗费810元。出院后,赵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15917.8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唐山律师说到,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治疗,被告因医疗过失导致原告身体不适,行清宫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予以拒绝,因原告所诉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的各项损失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定,其中,误工时间酌情确定为术后90天,交通费酌定为200元。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