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驾驶套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加油站门口路段时,因下雨而未注意行车安全,将横过马路的一位老人撞倒,老人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林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杨某为自己不慎将老人撞倒,至老人抢救无效死亡懊悔不已。他说,“因下雨路滑,注意力都在自己驾驶摩托车上了,没注意到有人横过马路。”因为自己的不小心导致杨某被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林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