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祥还在上中学时,他的父母就因感情问题协议离了婚。当时,作为对刘永祥的补偿,两人将一套二层楼房赠与刘永祥,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新沂市某镇的两层楼房归儿子所有,但因刘永祥在外上学,父亲对此房屋享有居住权。但父母离婚后,一直没有给刘永祥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后来,刘永祥要求父母将房屋交付给他,并让父亲搬离房屋,但此举遭到了父亲的拒绝。父亲称其享有居住权,且因为赠与的是不动产,房屋没有交付给儿子,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赠与这一法律关系还没有发生效力。协商无果,父子双方就此产生纠纷,闹得不欢而散。
去年12月份的一天,刘永祥在喝了几两白酒后又想起了房子的事情,便想向父亲讨要一笔生活费。父亲不愿给,称自己没钱。和谈不成,父子二人很快就起了争执,随即争吵起来。紧接着,双方矛盾激化,父子俩竟拳脚相见。在此过程中,心存怒气的刘永祥用拳头殴打父亲面部,结果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父亲的损伤构成轻伤。
事发过后,刘永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刘永祥与父亲达成和解协议,父亲对刘永祥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不追究儿子的刑事责任。唐山律师认为,被告人刘永祥因家庭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永祥具有自首情节,且其父亲对其行为已予以谅解,并向法院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以认定被告人刘永祥的犯罪情节较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