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律师在众多的案件中最让人难以处理的之一就是动物导致的损害案件,对于动物伤人唐山律师作出以下分析:加害行为和发生。这种加害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饲养的动物并无种类之分,包括人们通常饲养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于猎奇或个人爱好等原因饲养的野兽、野禽。只要属于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为供给食物生存的动物,都应该是饲养的动物的范畴。依据这个标准,饲养的动物既包括以食用、牟利为目的的,也包括以观赏为目的的。像家养动物、动物园中的动物,甚至现在处于半野生条件下的野生动物园中的动物,都应包括在这个范围内。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显性的。比如肉体的伤害,财产的损失。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比如造成较长时间的心理恐慌、心理异常等等。这种损害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动物主动进攻引起。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很好理解,也少有争论。比如狗咬伤人,牛吃了别人的粮食,马受惊后踩伤人。间接因果关系则相对复杂一些。比如狗撵人,被撵者慌不择路,把旁边的鸡蛋掀翻,造成损失。则狗的侵害行为和鸡蛋被打烂的财产损失之间就属于间接因关系。鸡蛋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呢?动物的饲养者当然难辞其咎。
作为饲养者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有哪些?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一般有: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依《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也就是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在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为同一人时,自然应当由作为所有人的动物饲养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动物管理人也可能不是动物饲养人,而是根据合同关系等基础法律关系而对动物实施直接占有,唐山律师打比方如根据国家授权管理驯养动物的国家动物园,根据租赁、借用、保管等关系直接占有他人动物的人。这些人都是动物的管理人,而不是饲养人。在动物的管理人与动物的饲养人为不同的人时,通常由动物的管理人承担动物致害责任,因此时由动物的管理人对动物实施直接占有,对动物进行管理的义务已由动物的饲养人转移给动物的管理人。但依动物饲养人与动物的管理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动物饲养人在合同关系中有违约行为的,动物的管理人在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追究动物饲养人的违约责任,比如动物租赁合同关系中,动物饲养人未告知动物的管理人关于动物的某些瑕疵,动物管理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损害发生。在动物致害责任的承担者方面,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加以注意:(1)动物之间相互加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依其在管理动物方面的义务履行情况,并结合动物的危险程度或动物在加害前的强弱之势,在这样的基础上合理地确定动物双方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责任。比如鸡狗相斗,鸡被咬死,在管理义务履行情况相同时,狗的饲养人应承担鸡被咬死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2)动物相互之间的争斗伤及他人人身或财产时,动物双方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共同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然后动物双方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再依其在管理动物方面的义务履行情况,并结合动物的危险程度或动物在加害前的强弱之势,在此基础上合理地确定动物双方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分担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饲养宠物的人需要对动物致人损害侵权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在被动物伤害之后,应当以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为对象要求赔偿,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请唐山律师帮助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