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因不理智伤害他人致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承担致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的赔偿费67895.46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的房屋位于靖那高速公路施工便道的下方。2012年4月14日晚10点,肖某及家人已休息,一辆正在运转的砂浆拌和车却停放了在房屋后面。由于响声过大,干扰了肖某全家休息,他便出门与砂浆拌和车司机李某某理论,并扭打起来,后被群众劝开。
但肖某回家后拿了一把匕首放在裤袋,再次走出家门。李某某见对方从家里出来,又与其扭打了起来,肖某随即掏出匕首朝李某某身上乱捅数刀。被捅伤的李某某沿着小路奔跑,肖某紧追其后,将李某某推倒到田边的水沟中。肖某妻子赶来,夺走其匕首,发现李某某身上受伤流血,肖某拔打110报警,后将李某某抱到公路上等待救助,但对方因被锐器捅、刺致心肺损伤引起急性失血休克而于当晚死亡。
肖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即日被刑事拘留。后被依法提起公诉。被害人的家属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肖某赔偿被害人各种经济损失共84869.33元。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将刑事及附带民事部分合并进行了公开审理。
该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双方均有过错,李某某承担20%的责任,肖某承担80%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那坡县人民法院遂以故意伤害罪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