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1日,黄世华在妹夫家吃午饭,一时开心喝了6两高度白酒,这已经远超他平时2、3两的量。 当天下午3点左右,老乡刘某驾驶比亚迪轿车送黄世华等人回家。车开至半路,黄世华强行要求自己来开车。“我已经不记得何时换下老乡自己开车了”,据黄世华事后回忆。
就是这样的状态下,黄世华走上了自己的醉驾不归路。刚开出不久,他就驾车与一辆桑塔纳出租车追尾,因害怕被查处,驾车逃逸。后出租车司机开车追上,并下车拦在黄世华车前要求理论。黄世华强行启动轿车,将出租车司机顶在引擎盖上高速行驶约1公里后,撞上了路口待转的QQ轿车尾部,QQ轿车又撞上前方待转的悦达起亚轿车,QQ轿车随即着火。
出租车司机当场被机动车撞击挤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QQ轿车内两人被烧身亡,悦达起亚轿车内三人受伤。当天下午约4点,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出警,在事发现场对黄世华予以控制。经鉴定,黄世华当日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2mg/ml。其实,这已经不是黄世华第一次酒后犯事了,他曾因酒后持火药枪射击他人胸部,于2000年6月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上海一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世华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继续驾车随意冲撞他人及车辆,造成数人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黄世华前次故意杀人罪系酒后所为,但其不思悔改,此次再度酒后犯罪,且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以及5万余元财产损失等,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黄世华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院于2012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世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黄世华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某等三人、郭某等四人、谈某等四人、张某等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2044元、415988元、450218.67元及26376.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