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出的是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对方收到的却是两块木板,为什么?”这是网络买家李某发出的疑问。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某快递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最终判决由快递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宣判后,双方均服判,且被告快递公司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李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因出现故障需要维修,2012年12月1日李某将电脑送到某快递公司寄往天津市。因邮寄的电脑价值较高,为防止电脑在运输途中被压坏或发生意外,李某要求被告公司在包装箱外加木箱保护,并声明电脑的价值为15000元,快递公司也认可了该电脑的价值并在包裹运单上注明保价金额15000元。12月9日,天津市的收货人郑某电话联系李某,称收到两块木板,未收到电脑。李某立即联系快递公司,经查询邮寄的电脑无下落。李某随即以某快递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电脑损失15000元。
巧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快递公司在经营国内快递业务中,与原告李某达成邮寄服务合同,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李某已经申明了其邮寄物品的价值并交纳了相应费用,某快递公司应按约定将邮寄物品送至目的地。但被告某快递公司在邮寄过程中,将原告李某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一)项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被告某快递公司已认可原告李某的包裹的价值并予以保价,应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一种时尚的生活方式,但因网络购物而引发的纠纷数量也在急剧增加。人们在享受网络购物带来的便捷、实惠的同时,也应该注意网络购物存在的风险,应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商家进行交易,不要一味追求低价而忽视产品质量,增加维修成本。在邮寄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时应要求承运人检查后声明物品的价值,并选择保价邮件,这样,一旦出现意外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