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肇女士因嫌小孩吵闹,向63岁的李老先生发难,导致老人猝死。事后,李老先生的老伴和三个子女将肇女士告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索赔52万余元。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肇女士的行为是导致李老先生因病猝死的诱因,考虑到肇女士的过错程度及其事后没有歉意表示的情况,法院判决由其承担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加上急救费、死亡赔偿金等其他费用,肇女士总计赔偿死者家属25.9万余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肇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道老年人身体较弱,其仅因小孩吵闹便与老年人发生争执,并有肢体冲突,致使发生李老先生不排除因病猝死的严重结果。肇女士的行为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考虑到肇女士的行为是导致李老先生因病猝死的诱因,法院认为,肇女士对李老先生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