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李某与男方林某于2007年10月结婚,婚后不久,双方便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父母也介入双方争吵,导致矛盾加深。2008年11月,女方产下儿子。男方并未收敛,因琐事多次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女方母亲到男方家理论,也遭男方之母的欧打,致矛盾升级,两家关系破裂。女方为避免遭男方一家进一步的伤害,被迫带儿子暂时搬出家门。数天之后,女方返回家中取自己的一些物品时,又遭男方母亲暴力殴打,女方的心灵和肉体再次受到严重伤害,对婚姻已******死心,遂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唐山律师针对这起案件,提出以下意见:
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深;婚后,两人同被告父母生活在一起,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父母介入两人的争吵致问题复杂化。原告怀孕后,被告不仅不关心原告还多次挑起冲突,双方之间的感情逐渐淡漠。不仅如此,被告还数次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在生下儿子还未满月,原告便遭受被告的殴打。原告提供的证据《医院门诊病历》可以证明。婚姻的基础是相互尊重、爱戴,彼此信任,而历经数次家庭暴力之后,原告对被告已经没有任何感情可言。而如果没有感情和信任的维系,婚姻继续勉强维持下去,对双方和双方家庭来说,实际上是在制造更大的痛苦。因此,原告坚决要求离婚。
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目前的实际情况,双方婚生儿子应归原告抚养,被告共同支付抚养费用。被告提出如果离婚,儿子应归其抚养,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原告无法接受的。
首先,从原告怀孕到儿子出生至今,被告对原告母子一直不理不睬,漠不关心,没有尽到其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
其次,从被告对原告施加家庭暴力来看,被告是一个性格较暴躁,心理不是很健康的成年人,如果孩子归其抚养,势必对孩子的成才不利。
第三,也是最重要最关键的理由就是儿子尚处于哺乳期,目前是不足8个月的婴儿,根本不可能离开母亲。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应随母方生活。原告身体健康,深爱儿子,且其有一份收入较高的工作,******有能力抚养儿子,保障其健康快乐成长。所以,依法依理都应该将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判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或一次性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最终,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儿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元,双方各自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