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2009年3月与一人合伙开饭店,两人因为一直关系比较好,所以也没有什么书面协议,都是口头说好的。双方共投资10万左右,各担一半,经营2个月时,合伙人忽然说撤资不干了,因为当时资金紧缺,没有给他钱,但给他写了个借条,写明每月还他4000元,10个月还清。因为一直经营不善,而且在5月份时因为饭店门前修路,严重影响生意,一直处于亏损,所以就没给合伙人钱,但是说明会还。然后在6月份,这个合伙人将王某告了,说我朋友欠他钱,有字条为据。而且否认一起合伙开饭店,只是说借了他的钱,一直不还。现在法院判我朋友败诉。现在饭店已经转让,得款2.5万元。虽然周围的人都知道他们曾经合伙过,但是并不清楚细节,可以说王某现在拿不出一点有利证据。如果王某想上诉,具体该怎么做?合伙人构成欺诈吗?饭店经营的亏损他应该承担吗?
唐山律师认为,王某和别人开饭店的行为属于《民法通则》中的个人合伙,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从法律意义上,合伙人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也就是说王某和他的合伙人他们应该共同承担亏损,投资本金也属于正常的风险范围,可能收回可能收不回,具体要看经营效益。但是,在这个合伙人退伙的时候他们并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约定亏损承担。而是由王某向对方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这里就发生了法律关系变化,也就是从合伙关系变成了债务关系,不管对方是否承认合伙,王某都应当归还转变为“借款”的款项。当然,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影响他们对于外部债务连带承担,这是合同相对性确定的,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转变,不影响二人对外的法律关系。